2019年6月12日,歐盟官方公報發(fā)布指令(EU)2019/957,修訂RAECH法規(guī)的附件XVII有關硅烷三醇及其一取代、二取代或三取代-氧-烷基衍生物(TDFAs)的條例。該指令直接適用于成員國,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
REACH法規(guī)附件XVII修訂內容增加以下條目:
(3,3,4,4,5,5,6,6,7,7,8,8,8-十三氟辛基)硅烷三醇及其一取代、二取代或三取代- 氧-烷基衍生物(TDFAs)
1.在2021年1月2日以后,噴霧產品中含有有機溶劑的混合物的濃度,按重量計算等于或大于2 ppb的,不得單獨或以任何組合的形式投放市場供公眾使用。
2.該條款中,“噴霧產品”是指氣溶膠噴霧器,泵式噴霧器,觸發(fā)式噴霧器,用于防護或浸漬的噴霧應用。
3.在不妨礙實施其他歐盟關于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、包裝和標簽的規(guī)定的情況下,包含(3,3,4,4,5,5,6,6,7,7,8,8,8-十三氟辛基)硅烷三醇或TDFA與第1點所述的有機溶劑混合并投放市場以供專業(yè)使用,應清楚且不可磨滅地標記:“僅供專業(yè)人員使用”和“吸入致死”,并使用符號GHS06。
4.安全數(shù)據(jù)表第2.3節(jié)應包含以下信息:“(3,3,4,4,5,5,6,6,7,7,8,8,8-十三氟辛基)硅烷三醇的混合物和任何其濃度等于或大于2 ppb的一取代、二取代或三取代-氧-烷基衍生物(TDFAs)和噴霧產品中的有機溶劑僅供專業(yè)人員使用,并標注“吸入致死”。
檢測流程步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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